当事人名称:忠县惠牧家庭农场
投资人: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6年03月25日巡查中发现,忠县惠牧家庭农场位于**,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配套建有收集池、干湿分离机、干粪堆码池、沼气池,深度处理系统、暂存池、应急池等污染处理设施,环评设计存栏当量5860头,目前存栏生猪约6000头,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现场巡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收集池雨污混流;深度处理系统红膜破损;曝气池设备损坏;种猪圈舍外沼液池防渗膜损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6年3月25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单位制作的《视听资料》。
3.2026年3月25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4.2026年3月26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5.2026年3月26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沼液使用协议。
6.2026年4月2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6证明忠县惠牧家庭农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确保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7.2026年3月25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6年3月26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惠牧家庭农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30日印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6年4月30日电子送达你单位,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确保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六条等相关规定,选定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计算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肆佰叁拾柒元整(小写:13437.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