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海明
公民身份号码:512223**********
住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灯树社区居委**********
你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忠县忠州街道灯树社区3组干石公路13号占用760.53平方米土地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周海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周海明询问笔录1份;
3.现场勘验笔录1份;
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忠规资责改〔2025〕第5号)1份;
5.缴款凭证复印件2份;
6.忠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复函(忠交函〔2025〕98号)1份;
7.忠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各1份;
8.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忠州街道灯树社区3组干石公路13号处占用的760.5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全部建(构)筑物;
2.并处罚款11407.95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零柒元玖角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履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
2.履行方式:
没收建(构)筑物的履行方式:将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忠县忠州街道办事处;罚款的履行方式:在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4235607
联系地址: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号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30日??